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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、教练员服装(专用服装)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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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规标题】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、教练员服装(专用服装)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
【颁布单位】国家体育总局
【发文字号】
【颁布时间】1989-6-5
【失效时间】
【法规来源】http://www.sport.gov.cn/fagui/fg088.htm
【全文】
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、教练员服装(专用服装)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、教练员服装(专用服装)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
(1989年6月5日国家体委发布)
为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.保证国家级运动员、教练员训练、竞赛对运动服装(专用服装)的需要,根据实事求是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条 凡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教练员、运动员,体育院校的教练员、术科教师以及竞技体育学校、体育运动学校、单项运动学校的效练员、学生,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条 运动服装(专用服装)系国家专供给运动员、教练员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用的,不属于福利待遇,要认真爱护,节约使用。
第三条 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人员,因伤病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从事体育专业训练、竟赛工作,自正式通知之日起,停止发放运动服装;调做其他工作,不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的,从宣布之日起,即停止发放运动服装。
第四条 运动服装到达使用年限时,绒衣裤、棉毛衣裤、保暖服、化纤衣裤等交旧领新或折价给个人。
第五条 凡本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凭"领用证"领用服装。调调动工作时,如仍从事运动训练、竞赛工作,其“领用证”随本人一并转入新单位,继续使用。
第六条 凡穿有外商提供的运动服装,应顶扣国内服装标准。
第七条 凡丢失运动服装(专有服装)者,应酌情赔偿。
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,结合本单位情况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并报国家体委备案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国家体委、财政部《关于体育专业运动员、教练员的运动服装(专用服装)发放标准》[(79)体计器宇06号、财事字30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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